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广西省医疗律师谈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与答辩书 广西省医疗律师谈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与答辩书主要用于阐述院方为患者进行的诊疗活动(治疗经过)、并围绕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进行分析与答辩,综合分析院方的诊疗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院方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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